真理大學財務金融學系企業實習辦法
真理大學財務金融學系企業實習課程學分辦法
財務金融學系99年 6月17日系務會議制定通過
財務金融學系105年8月2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實習宗旨
為使財務金融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能透過實務作業印證所學專長,以培養理論及實務經驗兼備人才,提升就業競爭力,特訂定「企業實習課程學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實習目標
- 使學生在工作中瞭解金融產業之實務運作與管理。
- 培養學生敬業樂群及勤儉樸實的習性。
- 訓練學生處事應對之道,培養團隊合作精神及職業倫理。
- 激發學生學習意願與可塑性。
- 訓練學生發掘問題及解決問題的能力。
- 藉由教學理論與實務互動環境,提升本系教學品質。
第三條 實習對象
- 本系三年級以上之在學學生,經本系規定核准者。
- 本系二年級以下在學學生(特殊需要者)經班級導師特別推薦核准者。
第四條 實習機構認定標準
- 本系產學合作機構提供之各項實習機會。
- 由學生自行接洽之金融相關機構實習工作。
- 其他經系上認可之相關活動。
第五條 實習機構實習內容
實習機構提供本系之實習機會,其內容應包含教育訓練及實務操作兩部分,必要時得提供相關資料供本系及實習學生參考。
第六條 學校實習課程
- 課程以專業選修課程為原則,學分數為二學分,若該年度並未開立選修,則不認列學分數。
- 實習期間得在寒暑期中或學期中,以學生至實習機構實習方式為主。實習總時數原則上以每一學分不少於40小時為原則;如實習單位於合約另有訂立實習期間,則不在此限。
- 實習成績登錄於大四下學期之「企業實習」課程成績。
第七條 實習申請
- 本系於學生實習前,於系網公告或公佈欄張貼詳細實習機會,包含企業名稱、工作地點、工作性質、期間、甄選條件等,供學生選擇實習機會。
- 凡申請實習之學生,須填寫「企業實習申請表」、「家長同意書」及「學生實習履歷表」,並經本系審查、面談通過後,由本系轉推薦至實習機構實習。
- 實習機構得視情況遴選實習學生,實習期間可不支付任何薪資費用,但必要時可提供學生交通、伙食津貼或助學金等獎勵實習同學。
- 學生於實習期間,如因重大情節需提前終止實習,需由本系開會審議,並將審議結果通知實習機構。
第八條 考核流程
- 學生在實習機構實習結束後,需將「學生企業實習考核表」交由單位主管或直屬主管進行考核並簽章,且於一個月內依系上所定格式繳交實習心得報告。
- 本系得隨機抽查「學生企業實習考核表」,並與實習機構單位主管或直屬主管進行面談與審查。
- 凡在校四年期間完成企業實習且符合規定之學生,均可於大四下學期選修「企業實習」課程。
第九條 成績考核
- 「企業實習」課程總分為100分,校外「學生企業實習考核表」成績占50 %,校內「企業實習心得報告」審查成績占50 %。「企業實習」課程成績以達一百分為滿分,達六十分為及格,未達六十分為不及格。
- 學生企業實習考核主要分為學習態度、專業能力等部分來評分。
- 企業實習心得報告分為書面及口頭部分,各佔25%,實習屆滿後,應撰寫實習心得報告,並在實習期滿一個月內以電子檔及紙本送交「企業實習」輔導老師評分。此外,「企業實習」課程中,實習同學必須出席實習成果座談會之企業實習心得報告口頭報告。
- 實習首日無故未報到者或實習期間無故退出者,不得再申請實習機會,且不得選修「企業實習」課程。
- 企業實習心得報告規格項目不符規定、內容敷衍搪塞者,退還報告重新修改並酌予扣減實習成績。實習報告逾期未繳件者,不得再申請企業實習機會,且不得選修「實習實習」課程。
第十條 職前座談會
- 由系主任或邀請適當人選對實習學生進行職前輔導,並給予勉勵及宣導相關規定。
- 由實習輔導老師對實習學生做工作學習、心得報告寫作等指導。
第十一條 實習輔導教師與職責
- 實習輔導老師以本系專任教師為原則,但兼任教師需先經本系個案審查通過。
- 實習輔導老師必須負責適當實習機構之洽商,以便安排實習機會,但簽約需依本校相關程序行之。
- 實習期間,實習授課老師應拜訪實習機構,並應親自以電話、電子郵件、或面訪方式督導學生至少一次,以瞭解學生實習情形,並彙整成書面紀錄送系上建檔。
- 協助學生了解自己興趣,選擇適合之實習工作。
- 協助學生認識工作性質、環境及實習職務。
- 負責學生實習之申請、協調和認可,並接洽相關之實習單位。
- 確保本系及實習學生權益。
第十二條 實習機構之職責
實習單位需安排實習工作督導人員,其督導人員需負責任務如下:
- 實習機構需填寫「實習機構基本資料表」,說明其所提供實習之工作性質及對實習生之要求。
- 實習機構應安排專人指導實習事宜,包括一般例行行政事務之作業教導、協助實習學生蒐集企業實習心得報告資料。
- 實習機構應與實習輔導老師及本系聯繫實習相關事宜。
- 實習機構應填習「學生企業實習考核表」,並於實習結束後一週內將前述成績轉送企業實習輔導老師。
- 協助學生開立「企業實習證明書」。若實習單位有類似制式規格,按實習單位所提供之資料,並委由系上轉交學生。
- 在實習期間,實習單位應維護學生安全。若學生於實習期間有任何問題,實習單位需立即與本系實習輔導老師聯絡。
第十三條 實習學生之責任
- 主動申請實習機會。
- 依規定時間內提出實習申請表(企業實習申請表、家長同意書及學生實習履歷表),並於實習完畢後撰寫實習報告。
- 遵守實習單位之各項規定及督導。
- 實習開始前參加各項職前座談會。
- 主動讓實習單位及授課老師了解實習狀況,及所遭遇之困難。
- 實習期間不得主動要求額外任何報酬。
- 實習結束後選修「企業實習」課程,並參與實習成果座談會。
第十四條 實習工作中應注意事項
- 遵守職場安全與衛生有關規定。
- 多問、多觀察、多思考、虛心學習並服從主管、同仁指導。
- 工作發生異常或缺失應立即據實向主管報告,以掌握處理時機。
- 工作要認真,因事要離開工作崗位時應徵得主管同意。
- 上班應穿著整齊,不得奇裝異服。(上衣以有領上衣;褲子不得著牛仔褲、短褲、花褲子;鞋子:男以黑色皮鞋、女以圓領平底鞋為主,不得著布鞋、球鞋,除實習機構另有規定)。
- 不擅入他人工作、辦公場所。
- 不擅自翻閱他人文件或公文。
- 不得帶與工作無關的人到工作場所,並謹守商業機密的責任。
- 不擅取公務或侵占公務,如筆、便條紙…等。
- 尊重工作同仁,言談舉止不輕浮,上班不聊天。
- 嚴禁擅自使用公司電腦處理私務或上網。
- 實習期間注意應對禮節。
第十五條 實習合作契約
- 本系應與實習機構簽署產學合作契約為依據,規範實習內容、差勤、助學金(津貼)、保險等權利義務。
- 實習機構若提供實習工資者,則視為工讀,學生與實習成立僱傭關係,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範。
- 實習機構若供實習學生助學金(津貼)等,則學生與實習機構間並無僱傭關係,應以合作契約規範雙方權利義務。
- 實習學生原則上應參與勞工保險。若實習機構未能提供勞工保險者,本系應協調實習機構加保意外險,保額為100萬元以上。
第十六條 實習成效
本系應於學年度結束前對實習學生及企業(機構)進行滿意度調查,並依本校相關規定撰寫學生實習成效評估報告。
第十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由系務會議修訂補充之。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