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新通過「真理大學財務金融學系企業實習課程學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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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財務金融學系企業實習課程學分辦法
財務金融學系99年 6月17日系務會議制定通過
第一條 實習宗旨
為使財務金融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能透過實務作業印證所學專長,以培養理論及實務經驗兼備人才,提升就業競爭力,特訂定「企業實習課程學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實習目標
一、使學生在工作中瞭解金融產業之實務運作與管理。
二、培養學生敬業樂群及勤儉樸實的習性。
三、訓練學生處事應對之道,培養團隊合作精神及職業倫理。
四、激發學生學習意願與可塑性。
五、訓練學生發掘問題及解決問題的能力。
六、藉由教學理論與實務互動環境,提升本系教學品質。 第三條 實習對象
一、本系三年級以上之在學學生,經本系規定核准者。
二、本系二年級以下在學學生(特殊需要者)經班級導師特別推薦核准者。 第四條 實習機構認定標準
一、 本系產學合作機構提供之各項實習機會。
二、 由學生自行接洽之金融相關機構實習工作。
三、 其他經系上認可之相關活動。
第五條 實習機構實習內容
實習機構提供本系之實習機會,其內容應包含教育訓練及實務操作兩部分,必要時得提供相關資料供本系及實習學生參考。
第六條 學校實習課程
一、 課程以專業選修課程為原則,學分數為二學分。
二、 實習期間得在寒暑期中或學期中,以學生至實習機構實習方式為主。實習期限原則上總時數累績不少於36小時為原則,才達認定學分門檻。 三、 實習成績登錄於大四下學期之「企業實習」課程成績。
第七條 實習申請
一、 本系於學生實習前,於系網公告或公佈欄張貼詳細實習機會,包含企業名稱、工作地點、工作性質、期間、甄選條件等,供學生選擇實習機會。
二、 凡申請實習之學生,須填寫「企業實習申請表」、「家長同意書」及「學生實習履歷表」,並經本系審查、面談通過後,由本系轉推薦至實習機構實習。 三、 實習機構得視情況遴選實習學生,實習期間可不支付任何薪資費用,但必要時可提供學生交通、伙食津貼或助學金等獎勵實習同學。
第八條 考核流程
一、 學生在實習機構實習結束後,需將「學生企業實習考核表」交由單位主管或直屬主管進行考核並簽章,且於一個月內依系上所定格式繳交實習心得報告。
二、 本系得隨機抽查「學生企業實習考核表」,並與實習機構單位主管或直屬主管進行面談與審查。
三、 凡在校四年期間完成企業實習且符合規定之學生,均可於大四下學期選修「企業實習」課程。 第九條 成績考核
一、 「企業實習」課程總分為100分,校外「學生企業實習考核表」成績占50 %,校內「企業實習心得報告」審查成績占50 %。「企業實習」課程成績以達一百分為滿分,達六十分為及格,未達六十分為不及格。
二、 學生企業實習考核主要分為學習態度、專業能力等部分來評分。
三、 企業實習心得報告分為書面及口頭部分,各佔25%,實習屆滿後,應撰寫實習心得報告,並在實習期滿一個月內以電子檔及紙本送交「企業實習」輔導老師評分。此外,「企業實習」課程中,實習同學必須出席實習成果座談會之企業實習心得報告口頭報告。
四、 實習首日無故未報到者或實習期間無故退出者,不得再申請實習機會,且不得選修「企業實習」課程。
五、 企業實習心得報告規格項目不符規定、內容敷衍搪塞者,退還報告重新修改並酌予扣減實習成績。實習報告逾期未繳件者,不得再申請企業實習機會,且不得選修「實習實習」課程。
第十條 職前座談會
一、 由系主任或邀請適當人選參加並對實習學生進行職前輔導,並給予勉勵及宣導相關規定。
二、 由實習輔導老師對實習學生做工作學習、心得報告寫作等指導。 第十一條 實習輔導教師與職責
一、 實習輔導老師以本系專任教師為原則,但兼任教師需先經本系個案審查通過。
二、 實習輔導老師必須負責適當實習機構之洽商,以便安排實習機會,但簽約需依本校相關程序行之。 三、 實習期間,實習授課老師應拜訪實習機構,並應親自以電話、電子郵件、或面訪方式督導學生至少一次,以瞭解學生實習情形,並彙整成書面紀錄送系上建檔。
四、 協助學生了解自己興趣,選擇適合之實習工作。
五、 協助學生認識工作性質、環境及實習職務。
六、 負責學生實習之申請、協調和認可,並接洽相關之實習單位。
七、 確保本系及實習學生權益。
第十二條 實習機構之職責
實習單位需安排實習工作督導人員,其督導人員需負責任務如下:
一、 實習機構需填寫「實習機構基本資料表」,說明其所提供實習之工作性質及對實習生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