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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新通過「真理大學財務金融學系企業實習課程學分辦法」

                                    相關表格下載連結:http://fb.wwwts.au.edu.tw/files/11-1226-1.php01443

真理大學財務金融學系企業實習課程學分辦法

財務金融學系99年 6月17日系務會議制定通過  

第一條  實習宗旨

為使財務金融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能透過實務作業印證所學專長,以培養理論及實務經驗兼備人才,提升就業競爭力,特訂定「企業實習課程學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實習目標

一、使學生在工作中瞭解金融產業之實務運作與管理。

二、培養學生敬業樂群及勤儉樸實的習性。

                  三、訓練學生處事應對之道,培養團隊合作精神及職業倫理。

四、激發學生學習意願與可塑性。

五、訓練學生發掘問題及解決問題的能力。

六、藉由教學理論與實務互動環境,提升本系教學品質。

第三條  實習對象

一、本系三年級以上之在學學生,經本系規定核准者。

二、本系二年級以下在學學生(特殊需要者)經班級導師特別推薦核准者。

第四條  實習機構認定標準

一、 本系產學合作機構提供之各項實習機會。

二、 由學生自行接洽之金融相關機構實習工作。

三、 其他經系上認可之相關活動。

第五條  實習機構實習內容

實習機構提供本系之實習機會,其內容應包含教育訓練及實務操作兩部分,必要時得提供相關資料供本系及實習學生參考。

第六條  學校實習課程

一、  課程以專業選修課程為原則,學分數為二學分。

二、  實習期間得在寒暑期中或學期中,以學生至實習機構實習方式為主。實習期限原則上總時數累績不少於36小時為原則,才達認定學分門檻。

 

三、  實習成績登錄於大四下學期之「企業實習」課程成績。

第七條  實習申請

一、  本系於學生實習前,於系網公告或公佈欄張貼詳細實習機會,包含企業名稱、工作地點、工作性質、期間、甄選條件等,供學生選擇實習機會。

二、  凡申請實習之學生,須填寫「企業實習申請表」、「家長同意書」及「學生實習履歷表」,並經本系審查、面談通過後,由本系轉推薦至實習機構實習。

三、  實習機構得視情況遴選實習學生,實習期間可不支付任何薪資費用,但必要時可提供學生交通、伙食津貼或助學金等獎勵實習同學。

第八條  考核流程

一、  學生在實習機構實習結束後,需將「學生企業實習考核表」交由單位主管或直屬主管進行考核並簽章,且於一個月內依系上所定格式繳交實習心得報告。

二、  本系得隨機抽查「學生企業實習考核表」,並與實習機構單位主管或直屬主管進行面談與審查。

三、  凡在校四年期間完成企業實習且符合規定之學生,均可於大四下學期選修「企業實習」課程。

第九條  成績考核

一、  「企業實習」課程總分為100分,校外「學生企業實習考核表」成績占50 %,校內「企業實習心得報告」審查成績占50 %。「企業實習」課程成績以達一百分為滿分,達六十分為及格,未達六十分為不及格。

二、  學生企業實習考核主要分為學習態度、專業能力等部分來評分。

三、  企業實習心得報告分為書面及口頭部分,各佔25%,實習屆滿後,應撰寫實習心得報告,並在實習期滿一個月內以電子檔及紙本送交「企業實習」輔導老師評分。此外,「企業實習」課程中,實習同學必須出席實習成果座談會之企業實習心得報告口頭報告。

四、  實習首日無故未報到者或實習期間無故退出者,不得再申請實習機會,且不得選修「企業實習」課程。

五、  企業實習心得報告規格項目不符規定、內容敷衍搪塞者,退還報告重新修改並酌予扣減實習成績。實習報告逾期未繳件者,不得再申請企業實習機會,且不得選修「實習實習」課程。

第十條 職前座談會

一、  由系主任或邀請適當人選參加並對實習學生進行職前輔導,並給予勉勵及宣導相關規定。

二、 由實習輔導老師對實習學生做工作學習、心得報告寫作等指導。

第十一條  實習輔導教師與職責

一、  實習輔導老師以本系專任教師為原則,但兼任教師需先經本系個案審查通過。

二、  實習輔導老師必須負責適當實習機構之洽商,以便安排實習機會,但簽約需依本校相關程序行之。

 

三、  實習期間,實習授課老師應拜訪實習機構,並應親自以電話、電子郵件、或面訪方式督導學生至少一次,以瞭解學生實習情形,並彙整成書面紀錄送系上建檔。

四、  協助學生了解自己興趣,選擇適合之實習工作。

五、  協助學生認識工作性質、環境及實習職務。

六、  負責學生實習之申請、協調和認可,並接洽相關之實習單位。

七、  確保本系及實習學生權益。

第十二條 實習機構之職責

       實習單位需安排實習工作督導人員,其督導人員需負責任務如下:

一、  實習機構需填寫「實習機構基本資料表」,說明其所提供實習之工作性質及對實習生之要求。

二、 實習機構應安排專人指導實習事宜,包括一般例行行政事務之作業教導、協助實習學生蒐集企業實習心得報告資料。

三、  實習機構應與實習輔導老師及本系聯繫實習相關事宜。

四、  實習機構應填習「學生企業實習考核表」,並於實習結束後一週內將前述成績轉送企業實習輔導老師。

五、  協助學生開立「企業實習證明書」。若實習單位有類似制式規格,按實習單位所提供之資料,並委由系上轉交學生。

六、  在實習期間,實習單位應維護學生安全。若學生於實習期間有任何問題,實習單位需立即與本系實習輔導老師聯絡。

第十三條 實習學生之責任

一、  主動申請實習機會。

二、  依規定時間內提出實習申請表(企業實習申請表、家長同意書及學生實習履歷表),並於實習完畢後撰寫實習報告。

三、  遵守實習單位之各項規定及督導。

四、  實習開始前參加各項職前座談會。

五、  主動讓實習單位及授課老師了解實習狀況,及所遭遇之困難。

六、  實習期間不得主動要求額外任何報酬。

七、  實習結束後選修「企業實習」課程,並參與實習成果座談會。

第十四條  實習工作中應注意事項

一、    遵守職場安全與衛生有關規定。

二、    多問、多觀察、多思考、虛心學習並服從主管、同仁指導。

三、    工作發生異常或缺失應立即據實向主管報告,以掌握處理時機。

四、    工作要認真,因事要離開工作崗位時應徵得主管同意。

五、    上班應穿著整齊,不得奇裝異服。(上衣以有領上衣;褲子不得著牛仔褲、短褲、花褲子;鞋子:男以黑色皮鞋、女以圓領平底鞋為主,不得著布鞋、球鞋,除實習機構另有規定)。

六、    不擅入他人工作、辦公場所。

七、    不擅自翻閱他人文件或公文。

八、    不得帶與工作無關的人到工作場所,並謹守商業機密的責任。

九、    不擅取公務或侵占公務,如筆、便條紙…等。

十、    尊重工作同仁,言談舉止不輕浮,上班不聊天。

十一、嚴禁擅自使用公司電腦處理私務或上網。

十二、實習期間注意應對禮節。

第十五條  實習合作契約

一、    本系應與實習機構簽署產學合作契約為依據,規範實習內容、差勤、助學金(津貼)、保險等權利義務。

二、    實習機構若提供實習工資者,則視為工讀,學生與實習成立僱傭關係,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範。

三、    實習機構若供實習學生助學金(津貼)等,則學生與實習機構間並無僱傭關係,應以合作契約規範雙方權利義務。

四、    實習學生原則上應參與勞工保險。若實習機構未能提供勞工保險者,本系應協調實習機構加保意外險,保額為100萬元以上。

第十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由系務會議修訂補充之。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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