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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財務金融學系

經費使用辦法

真理大學財務金融學系經費使用辦法

 

                            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九日系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真理大學財務金融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有效合理使用本校撥給本系之經費,特訂定真理大學財務金融學系經費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規範本系經費之使用。

 

第二條 爲落實本辦法實施之宗旨,本系應由五位專任教師組成「系經費審議委員會」,系主任擔任委員會召集人,另經由系務會議推派本系專任教師四人擔任委員,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

 

第三條 系經費審議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審核本系預算之編製,

 

     二、稽核本系經費之使用,

 

     三、審核預備金之支用,

 

   四、審核單筆支出金額達新台幣五千元或以上者,

 

    五、審核預算項目超支與流用。

 

第四條 系經費審議委員會議須由全數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全數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議案。

 

第五條 本系年度預算經系經費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須提報系務會議複決。

 

第六條 系經費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單筆支出金額達新台幣壹萬元或以上者,須提報系務會議複決。

 

第七條 本系經費支出項目如下:

 

一、教學研究改善計畫。

 

1.      學術研討會。

 

2.      學術演講。

 

3.      課程設計委員會。

 

二、系務運作計畫。

 

1.      院所系務餐費。

 

2.      雜項支出。

 

三、學生輔導計畫。

 

1.      畢業專題指導及評審。

 

2.      系友會。

 

四、招生宣傳計畫。

 

五、其他。

 

       上述各項目所屬之細目與金額,應於預算書中詳細陳列。

 

第八條 預備金須經系經費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支用。

 

第九條 系辦公室必須在每月十五日前,公布上一個月系經費支出之細目與總數,並結算各細項可用經費之餘額公告備查。

 

第十條 系辦公室必須在每年八月十五日前,結算上學年度系經費各細項實際支用金額,並備妥相關會議決議資料,送交系務會議進行決算。

 

第十一條 本系經費支出之相關事項,本辦法未詳定者,得由系務會議議決。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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